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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刑法学中的用语,以法益权衡为演绎前提,若不存在需要保护的行政法益,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行为的违法性自然可阻却,可称之为因法益性的阙如阻却违法的事由。
参见Mary D.Fan "Constitutionalizing Informational Privacy by Assumption",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Journal of Constitutional Law(2012); Larry Pittman "The Elusive Constitutional Right to Informational Privacy",Nevada Law Journal 19,No.1(2018).然而,时至今日,美国多个联邦上诉法院和州法院已经在判决中正式肯认了信息隐私权。(19)参见孙平:《政府巨型数据库时代的公民隐私权保护》,载《法学》2007年第7期。
相较于民法典,在个人信息之后加上了权益二字,则似乎是在确认个人信息具有权利和法益双重属性。(30)折中说回避正面回答民法典中的个人信息从法律上讲到底是权利还是法益,具体又分为两类:一类观点认为民法典事实上承认个人信息权这一新型权利,只不过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表述。(56)[美]G.S.亚历山大:《财产权是基础性权利吗?——以德国为比较项》,载《公法研究》2007年刊,第426页。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52)可见,民法学界通常将人格权与强支配/控制相绑定,把财产权同弱支配/控制相绑定,由此出现了个人信息定性的两难选择。
可见,三种价值立场背后的真正冲突在于:何为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恰切程度?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必须解决一个前提性的问题——判断保护程度高低的参照系是什么?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民法典总则第五章和人格权编均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利规定于个人信息之前,似乎是在表明两者有区别。⑥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定位》,载《法商研究》2020年第3期。换言之,《行政处罚法》中的避险客体较刑法中的避险客体应当更为广泛。
构成要件该当性是对禁止性或命令性法规范的阐释,尽管需要实质解释法规范,[52]但从渊源上看仍然集中体现着形式违法性。[58]参照刑法中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对包含相应违法性阻却事由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予以豁免,在现有处罚规范基础之上,更为精确地划定了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边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8条、《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19条,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17条第3款中对正当理由的阐释等,实则是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或者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正当业务行为这一违法性阻却事由的厘定。以人权保障作为终极目标的法治是形式法治、实质法治和程序法治的统一体。
其次,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此时,该行为的违法性亦可因紧急避险而阻却。
从已有的规则内容来看,上述案件事实均可进行相应特别处罚规范的涵摄,但这些规范却多未包涵可豁免的情形。刑法所保护法益与行政处罚所保护法益的重心不同,前者以个人法益为主,后者以超个人法益为主。某公安分局与罗某治安行政处罚案,辽宁省锦州市〔2019〕辽07行终1号行政判决书。例如,前述范广仪诉怀远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纠纷再审案涉及对正当防卫的认定[40]。
行政处罚的豁免规则与民法的责任阻却规则的本质不同。如上所述,构成要件该当性是一种形式的、一般定型判断,是违法阻却和责任判断的前提,处于构成要件判断的首要阶次。熊樟林:《行政处罚上的空白要件及其补充规则》,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6期,第75页。[2] Vgl. Wolfgang Mitsch, Recht der Ordnungswidrigkeiten, Springer-Verlag Berlin Heidelberg,2005, S.80.[3]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4] 应松年:《行政处罚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2-19页。
基于违法性阻却事由的处罚豁免可确保人与人之间的自由行为互相兼容,避免行为评价的不确定性,从而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和谐。[60] 熊樟林:《论行政处罚上的违法性阻却事由》,载《行政法学研究》2022年第4期,第19-26页。
[31] 陈兴良:《犯罪构成论: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载《中外法学》2010年第1期,第64-65页。可见,刑法中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包括但不限于规范和裁判实践中归纳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其外延更为广泛。
然而,基于归纳所得出的结论是不周延的,也不具有普遍性。二是演绎法,认为豁免规则基于法律精神推演而来。[42] 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行终82号行政判决书。[11]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时,乱处罚、乱罚款的问题已经得到了有效遏制,扩大地方处罚设定权、改革处罚主体、完善处罚程序、调整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加大重点领域处罚力度等是该次修法的主要方向。相反,包含违法性阻却事由的行政处罚规则得以将符合社会情理的行为排除在行政处罚之外。[47] 张亮:《由正义到和谐:法律精神的转换与升华》,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4期,第14-16页。
目的说是对条件要素的诠释,从是否有助于达成国家承认的共同体生活目的判定违法行为能否被阻却。即使该概念可确定,法律精神本应体现法律的最高价值,由最高价值到规则,其演绎过程尤为复杂,难免谬误。
四、基于类推适用确定处罚豁免范围持肯定说的学者所罗列的违法性阻却事由不尽相同。若以法律精神作为演绎前提,囿于其概念的不确定性,无法推演出确定的结论。
例如,饮酒的人驾车送突发急病的人就医,存在多条道路可抵达医院,而其选择在已追尾道路上行驶致人轻伤。无法满足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构成体系的行为均属于合法行为。
在浙江紧水滩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龙泉市水利局水利行政管理案中,相对人主张基于行政许可的豁免[18]。或作为独立的违法性要件,与构成要件该当性、有责性相并列。[38] 杨小君:《行政处罚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76页。[33] 李晴:《犯罪论体系对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可参照性》,载《法学》2022年第4期,第40-41页。
二是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以下简称适时条件)。面对诸多相对人或抗诉机关的处罚豁免主张,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法官都需要予以适当的回应。
社会相当性说主张,若违反法定构成要件之行为符合历史形成的社会伦理秩序,则应被阻却。[67] Vgl. Wolfgang Mitsch, Recht der Ordnungswidrigkeiten, Springer, Verlag Berlin Heidelberg,2005, SS.84-85; Joachim Bohnert, Jens Bülte, Ordnungswidrigkeitenrecht, C. H. Beck, München,2016, S.28; Diethelm Klesczawski, Ordnungswidrigkeitenrecht, Ein Lehrbuch, Verlage Franz Vahlen München,2016, S.82.[68]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2007年)第1条(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被阻却的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行为已然损害了行政法益,但由于其是为了保护更为重要的法益或者避免更重要法益受到损害而采取的措施,应当从定性上予以鼓励和支持,也即不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而应作为合法行为。因法益性的阙如阻却违法的事由和基于法益衡量阻却违法的事由究竟如何认定,还需进一步讨论。
[48] 汪永清:《行政处罚运作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74页。这亦从法律适用层面证成了豁免行政处罚的必要,进一步夯实了肯定说。即使是已经规定违法性阻却事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尚需借助超法规判断,法无明文规定的应受行政处罚行为违法阻却的定型化判断几乎不可能。[29]这无形中影响到与之关系密切的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构成要件的讨论。
两类刑法违法性阻却事由中所囊括的内容是演绎与归纳共同形成的结果,却仍难免不周延。[12]该次修订尽管对行政处罚适用规则进行了较大调整,但内在逻辑仍未厘清,主要体现在构成规则与量罚规则混杂交织。
从形式上看,或采封闭列举式[38],或采开放列举式。作为超个人法益的制度利益是抽象的。
[33]处罚豁免规则的定位需在阶层论的视角下展开讨论,只是应置于何种阶层?首先,违法阻却判断区别于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在义务冲突时,为了履行其中某项行政义务,而不得已不履行其他义务时,违反后一义务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也易于被豁免。